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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2、103、114 條
訴願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4、40、5、65 條
旨:
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政府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可從事就業
服務,但若於報章雜誌等媒體刊登就業服務徵才廣告,其內容涉有不實,
即有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之「不實廣告」。縱業者主張
此一行為並無故意,但就業服務徵才廣告之真實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遵
守之公法上義務,且業者亦有刻意誤導求職者,進行電腦課程推銷之情事
,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自得依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
定,裁處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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