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政府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可從事就業 服務,但若於報章雜誌等媒體刊登就業服務徵才廣告,其內容涉有不實, 即有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2 款規定之「不實廣告」。縱業者主張 此一行為並無故意,但就業服務徵才廣告之真實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遵 守之公法上義務,且業者亦有刻意誤導求職者,進行電腦課程推銷之情事 ,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自得依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 定,裁處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