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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8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424-4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35、136、137、139、142 條
民法 第 113、161、2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13、15、24、28、30、5、50 條
旨:
行政契約中有因性質特殊,須特別條件限制者,應予遵守,且不得違反法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適用。而行政契約之締約為要式行為,只要締約雙方
有書面之交換可認為有締結行政契約之意思即為已足。對此行政機關與人
民間尚不得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就罰鍰之免予執行而為約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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