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3696人
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6 條
水利法 第 78、82、83、83-1、93-4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142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8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3 條
要
旨:
公用徵收須符比例原則,是否實施公用徵收,相關機關具有行政裁量權, 一般人民尚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 人請求發動徵收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