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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3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按大學以外之學校,除非對學生所為「退學」或「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
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方允學生提起行政爭訟而為救濟,其他對學生
所為之其他管理措施,並未影響學生之身分、影響其受教之權利者,則非
屬行政處分,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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