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大學以外之學校,除非對學生所為「退學」或「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 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方允學生提起行政爭訟而為救濟,其他對學生 所為之其他管理措施,並未影響學生之身分、影響其受教之權利者,則非 屬行政處分,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