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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00、218、98 條
停車場法 第 12、3 條
旨:
系爭土地上原告既未建築完成集合住宅,且系爭停車位亦非位於其他大廈
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或建築物附設合法停車空間之車輛專用道或依法
核准自備停車位之出入口,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申請塗銷系爭停車位。次
按停車場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
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此乃地方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斟
酌該路段之道路交通狀況及有無設置路邊停車場之必要,所為之行政裁量
措施。本件系爭路邊停車位之設置與廢止既屬被告本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法
定職權,得予以斟酌裁量認定之事項,且未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利等違法情
事,則被告以系爭路邊停車位之設置對於通行並無影響,且原告所擬新建
之前揭集合住宅尚未完成,而否准原告塗銷路邊停車位之申請,於法即無
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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