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行政程序
法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外,應給予
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本件當事人所爭執之原處分,係臺中縣
稅捐稽徵處就土地對當事人核課九十二年度地價稅之處分,依現有之保存
資料顯示,當事人自七十八年間購得土地起,即均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嗣接獲當事人申請改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而請當事人提示工廠設立許
可登記等資料供核,然當事人迄未提出,是依臺中縣稅捐稽徵處現有保存
及查得資料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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