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於地下水管制區建造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而各種 水利建造物之定性,則須依建造物之特性以為認定。而當事人所施設之水 利建造物,其水泥涵管上下兩端皆為開口,下端並未閉鎖、封閉,應無蓄 水功能,所施作之建造物應屬抽汲地下水建造物。從而,機關命其限期填 塞及其後之裁罰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