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版)第 234-257 頁
受補助團體未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生活重建補助作 業要點辦理核銷,依同要點第 16 點規定,補助機關得撤回補助,並追回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項,應可認為係補助機關保留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經撤回之補助款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補助機關受損害,自構成 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補助機關即有公法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