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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92 條
民法 第 421、42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 條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
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
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
清理、改善及衍生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
處分。惟依民法租賃關係,國有土地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內直接占有土地
,並享有使用、收益權限,土地管理人於出租期間內間接占土地。既為土
地間接占有人,對於土地並無直接管領力,則對於無直接管領力土地,自
無排除危害可能,僅能依租約要求排除危害;縱認仍有排除危害可能,惟
對於廢棄物遭非法棄置亦需達到重大過失程度,始有前揭規定負清除處理
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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