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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3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 條
行政罰法 第 13 條
水利法 第 1、78、78-2、82、83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18、2、40、46、6、66-1、7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公司之油水分離槽內之廢水既係直接注入密閉式塑膠水管內,則自入流口
至放流口之間並無受其他外在環境因素干擾,而發生水質差異之可能,故
行政機關自塑膠水管出口採取之放流水樣品,係屬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水
,自得據為檢測之標的。此外,將廢水排放於河川體系內之地面水體,顯
有害於水資源之清潔及利用,且變更水品質,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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