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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126、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5、16、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48-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
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惟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闡釋,值得保護之
信賴至少應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等要件。本件被告所
屬汐止分處原雖就系爭房屋面積 4,371.9  平方公尺部分,依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核定減半徵收房屋稅,惟並未創設足以令
原告信賴該當於嗣後若系爭房屋不合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毋須補徵稅款之
「信賴基礎」,且原告亦未因該處分而有具體積極之「信賴表現」,自無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可言。再者,如前所述,被告原先誤核准減半徵收房
屋稅面積之行政處分既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則被告依法為一部之撤銷,不
僅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且於公益亦無危害,又依據租稅法定主義,本件原
告於上開違法處分撤銷後依法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自難謂法定稅捐之
負擔致渠財產上受有損失,準此,原告主張本件應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及第 120  條規定之適用,顯有誤解,核無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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