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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3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54-6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241-1、98 條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1、8、9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9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 條
旨:
行政契約履行遲延責任之發生及履行遲延之效果,固得準用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之規定。惟行政機關對於受資遣人員給付資遣費及其他現金給
與補償金,係依資遣處分所確定之資遣相關金額而為金錢給付,而非因行
政契約關係所生,尚難逕予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遲延利息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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