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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3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2、3、40、66-1、68、7 條
旨:
放流口為設於廢水處理設施最終處理單元後端之固定放流設施,其作用僅
係將放流水導入承受之地面水體,不具降解污染物之功能。因此,如在放
流管出口取樣檢測有事實上不能之情形,而自其入口採樣之水質亦足以確
認與出口取樣者無異,該樣品自可據為檢測事業排放之廢水是否符合放流
水標準之檢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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