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放流口為設於廢水處理設施最終處理單元後端之固定放流設施,其作用僅 係將放流水導入承受之地面水體,不具降解污染物之功能。因此,如在放 流管出口取樣檢測有事實上不能之情形,而自其入口採樣之水質亦足以確 認與出口取樣者無異,該樣品自可據為檢測事業排放之廢水是否符合放流 水標準之檢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