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409-436 頁
被徵收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 ,國家固應予補償,惟人民如預期土地將被徵收,乃違反從來之使用及種 植情形,搶行種植高經濟或縣市政府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訂立查估基準高 額補償之農作物,而圖取鉅額補償費,屬投機行為,如仍由政府機關予以 發放徵收補償費,自非符合上開國家徵收行為對於人民所受損害之相當補 償意旨。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