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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4、215、2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14、14-1、19、59、6、72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但書前段規定,若是申請老年一
次金給付,其薪資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故若欲請求老年給付一次給付,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若以從事漁撈工
作,而勞工向漁會申報之證據方法為虛偽不實,原本給付之金額即屬其事
實認定客觀違法,而為違法行政處分,被告自得本諸行政合法性之追求,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之規定,主動另為事實認定,並撤銷該違法
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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