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第 1 款但書前段規定,若是申請老年一 次金給付,其薪資應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故若欲請求老年給付一次給付,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若以從事漁撈工 作,而勞工向漁會申報之證據方法為虛偽不實,原本給付之金額即屬其事 實認定客觀違法,而為違法行政處分,被告自得本諸行政合法性之追求,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前段之規定,主動另為事實認定,並撤銷該違法 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