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送達於人民之公文書,其內容足認係對人民依公法申請之案件為 否准之表示者,不論係基於何等理由,既屬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為行 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已對外發生駁回申請之法律效果,即應認係 行政處分。此外,按次處罰有關限期改善處分之所定期限,係法律賦與主 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權,倘就作為義務之內容、個案具體情形,審酌違規使 用狀況、義務人之改善意願及改善能力、屆期實現改善內容之可能性,綜 合衡量合理所需之改善時間,即與授權裁量之立法意旨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