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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4、6、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13 條
行政罰法 第 11、18、4、42 條
水利法 第 78-1、78-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26、30 條
船舶法 第 83 條
旨:
行政機關送達於人民之公文書,其內容足認係對人民依公法申請之案件為
否准之表示者,不論係基於何等理由,既屬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為行
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已對外發生駁回申請之法律效果,即應認係
行政處分。此外,按次處罰有關限期改善處分之所定期限,係法律賦與主
管機關之行政裁量權,倘就作為義務之內容、個案具體情形,審酌違規使
用狀況、義務人之改善意願及改善能力、屆期實現改善內容之可能性,綜
合衡量合理所需之改善時間,即與授權裁量之立法意旨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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