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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民法 第 1116-1、1117、1117、1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98 條
旨: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立於社會安全保護機制之補充地位,僅於申請人無法
獲得賠償及其他社會安全給付之情況下始有適用,國家既係基於補充地位
予以申請人損失補償,一旦申請人自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獲得全部或一部之
損害填補,自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已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亦
應返還國家。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
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
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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