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立於社會安全保護機制之補充地位,僅於申請人無法 獲得賠償及其他社會安全給付之情況下始有適用,國家既係基於補充地位 予以申請人損失補償,一旦申請人自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獲得全部或一部之 損害填補,自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已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亦 應返還國家。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 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 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