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28-129 頁
行政程序法第 31 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 人到場。其立法意旨乃輔佐人固可協助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亦可協助 行政機關瞭解事實,惟為避免浮濫,應經行政機關之許可。查當事人係法 學博士、擔任研究人員,其就事實之表述及法律分析能力,難認有所欠缺 ,是大學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未許可輔佐人協助陳述,並無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