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應有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
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始得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
之規定,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如加保人於轉任非本業工作時起
,為其辦理加保之職業工會,依法既不應繼續辦理加保,則於違法加保期
間所生之保險事故,自不得享有請領給付之權利。另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
則第 26 條規定雖已放寬投保行業資格之限制,然仍須以加保人於投保時
,已有工作之能力及工作之事實為要件,僅因投保單位非其本業,或本業
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為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而仍可維持
其保險資格而言。依此,加保人於投保時如無本業工作,而僅嗣後臨時從
事其他工作者,亦不得享有勞工保險權利。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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