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係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 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並且依照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故對於勞工保險各項給付之 申請,主管機關自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若同時遇有醫理上之疑義時 ,自得依職權請具有專業知識之第三人即專科醫師,於行政程序中陳述關 於特別法規或經驗定則之意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