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水利法第 4 條、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及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
要點第 21 點規定,民眾申請於農田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排放廢污水,
須事先取得農田水利會之同意,再由主管機關為准駁。是以,農田水利會
雖有於其所屬灌排系統排放廢污水之同意權,惟並不具有准許排放廢污水
之核准權,民眾得否排放廢污水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準此,民眾向農田水利會申請於排水渠道排放廢污水,農田水利會以函文
通知不同意其申請,僅屬對於其申請案之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非
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
處分,非屬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規範依法申請之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