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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3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二冊 518-5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5 條
旨:
查行政處分者,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之作用,
在於使抽象之法律規定具體化,以適用於個別之事件。是設定義務之行政
處分,其內容須明確,相對人始能正確履行其義務,於相對人不自動履行
義務時,行政機關亦始得以行政執行之手段強制實現其內容。行政處分之
不明確,如構成重大及明顯之瑕疵,行政處分亦因之而無效。被告所為系
爭強制拆除處分,係依據台中縣豐原市公所查報原告系爭建物係屬未經申
請許可,領得建築執照,擅自新建之違章建築,而以八十八年二月九日工
使字第五五四九七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通知原告補辨建造執照手續
之處分,然該「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目的在通知原告系爭建物屬
程序違建,應於行政處分機關即被告所定期限內補辦建造執照,使之成為
合法建物,免遭拆除,是該補正期限,自屬該行政處分之要素,如未予詳
載,即構成重大及明顯之瑕疵,揆諸首揭說明,行政處分亦因之而無效。
雖該補辦手續通知單文末「抄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條文,惟僅在
揭示該補辦手續通知單 (行政處分) 之法律依據,非行政處分之本身,個
別之行政處分,仍應就抽象之法律規定予以具體化,始符明確性原則,尚
難憑該附帶抄錄,遂認行政處分業已明確。系爭強制拆除處分依憑之行政
處分既因不明確構成重大及明顯之瑕疵而無效,其處分即因失其依據而不
得執行強制拆除,被告據該處分定期拆除系爭建物,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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