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為人之子為公司代表人,後因公司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而未規定清 算人故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之後該代表人死亡,此清算事務自應依公 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 80 條規定,由其繼承人行之,並應將之記載於負 責人欄,此與公司由何人負責無關,行為人所繼承者,係其子之公司「清 算人身分」,而非該公司之稅捐債務,此非可得主張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