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享有公費待 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若 是在現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修正施行後入學者,適用該條新修正規定,按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合計總金額之 2 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 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