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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5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條
專利法 第 102、97、98 條
旨:
原處分關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即獨立項進步性之認定,於法不
合,既如前述,則原處分認系爭案無專利法第 98 條第 2  項之不予專利
之情事,而逕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即屬無可維持,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
有未合,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規定,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本件異議是否成立事證既未臻明
確,應由被告就引證 1(包括證據 2、4 、5 及 6)為確實之審酌比對後
,由被告就原告之異議為適法之審定,是關於原告訴請被告應作成異議成
立之處分部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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