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285-288 頁
河川管理機關發布公告,限令特定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建造房屋工寮或種 植植物者應自行拆除或回復原狀,性質上為一般處分,自張貼於公布欄或 適當地點或以舉辦說明會等適當方式,使相對人可得知悉之日起,即已對 其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