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請求權行使、返還範圍等均須依民法 第 180 條至第 183 條之規定。本案原告所發的催告返還溢領補償金, 係催告被上訴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所為的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 顯與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