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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64-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43、44、45、46、5、6、7、94 條
訴願法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9、44 條
檔案法 第 1、17、18、19、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4 條第 1  項關於「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
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之規定,並未具體賦予人民請求權之依據,即針對
政府應主動公開資訊而不公開,人民得否提起訴訟請求政府公開,或就人
民本身權益有關資訊提供之請求等知的權利之行使,是應另依其他具體的
法令規定為之。又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6  條規定,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
提供行政資訊之請求權,然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或得提供之行政資訊,應
僅限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範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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