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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所得稅法 第 22、24、49 條
旨: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原則上應依該處分作成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況為斷。因
此,作為判斷標準者,乃作成行政處分之時點。行政處分作成後,所根據
之法律或事實狀況雖有改變,並不影響其原本之合法性或違法性。系爭課
稅處分作成時,當時司法院釋字第 657  號解釋解釋尚未發布,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8  條之 1  尚未廢除,故此處分依法仍屬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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