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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79 條
訴願法 第 3、4、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218、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3、14、17、18、19、20、22 條
旨: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之
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
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
法之所許。若區公所之函僅就徵收人質疑中心樁正確性部分,同意由其自
行委託公正測量鑑定單位復樁,並說明該地號屬鄉有土地,應屬單純事實
之通知,既不因該項通知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應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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