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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3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三冊 641-6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旨: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
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依本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者,以經過訴願為其前
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經查,原告既
以系爭土地已有公用地役權之關係,具函請求 (申請) 被告給付系爭使用
土地之代價,經被告復以:「‧‧‧俟上級機關指示後再行研議辦理」,
對原告之請求 (申請) 予以拒絕 (駁回) ,要不能謂非一種消極之行政處
分,故本件原告所提起者,核屬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訴,揆諸首揭
說明,須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認不須經訴願程序,
尚有誤會。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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