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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4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7、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9、32、9 條
旨: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將廣告訊息內容「易生誤解」之
      情形亦納入規制範圍內,其立法意旨即係要確立普通「食品」在衛
      生行政領域內之合理管制歸類,藉以與「藥物」或「健康食品」有
      所區隔,以維護社會大眾對各式各樣食用品之基本訊息認知。若食
      品宣稱有特定之保健功效,自應循「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提
      具相關研究報告報請衛生署核准,始得宣稱具有該等功效,而未經
      政府機關核准或相關公正專業團體檢驗認證等相關程序,卻以廣告
      訊息以暗示或隱喻之方式聲稱有特定之保健功效,即有使消費者易
      生誤解之情形,而屬上開法令欲規範之範圍。是以,違規廣告之認
      定,自應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
      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而為認定。
(二)次按立法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規範
      ,主管機關本於立法意旨為解釋時,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作合理認
      定,並非漫無標準。而衛生署為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為期前開法條關於「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規定之適用明確,基
      於執行法律之職權,以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
      效能之認定表,就食品廣告禁止刊載或得予刊載之事項作詳密之規
      範,以供相關業者遵循及該署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
      依據,其目的即在規範坊間動輒以一般食品卻標榜具醫療效能或涉
      及廣告標示詞句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該認定表分別就詞句涉及
      醫療效能及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等情形予以
      規定,並有不得為廣告內容之例句供參,內容至為明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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