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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4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規費法 第 10、1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6、27 條
旨:
台北市公有之道路屬直轄市財產,有關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管理乃地方制
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款規定之直轄市自治事項,殆無疑義。而直轄
市財產之經營及管理必涉及向使用者收費事宜,故收取公有道路使用費亦
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再者,本案原告所有設施物之設置及利用行為,實有
影響交通流暢或道路空間有效利用,並為繼續使用之性質,依公平原則,
難說原告可以無償使用,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於臺北市道路設置設施物收
費辦法施行滿二年後,依該收費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通知原告繳納
屬於臺北市部份之公有道路使用費,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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