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36-138 頁
以日計算之期間,得自即日起算者,僅限於法律另有規定。若法律未另有 規定,則始日不算入。主管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 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僅係法規命令而非「法律」,自不可據此排除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亦即廢棄車輛清理通知張貼之始日,仍不應計入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