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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4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7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38、39、4、44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3、54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5、17、18、19、21 條
旨:
按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5  條雖定有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應記載土地所
有權人意願之內容,然同辦法第 4  條亦明定「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僅
係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之參考,亦即該區段徵收評估報
告書及所含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只是審議都市計畫時所參酌之因素
之一,並非核准區段徵收之要件。是都市計畫所欲區段徵收之土地,已經
地方政府公告實施變更用途,則縱使該徵收評估報告書內未調查土地所有
權人意願,依前揭所述,主管機關核准該區段徵收亦難謂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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