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085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3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1、123、126 條
訴願法 第 1、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7、7、82、84 條
旨: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係一抽象、對不特定人之行政計畫,屬行政機關對於
一般人民所為之一般性措施,類於法規命令而為抽象之規定,其對象並非
特定之個人,自非行政處分,必須嗣後行政機關依該計畫所為具體措施,
造成人民不利之效果發生時,始得依法提起救濟;故都市計畫之擬定、發
布及都市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 5  年定期通盤檢討之必要
變更,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不具行政處分
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