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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36、4、8、9 條
民法 第 1138、345、7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1、38 條
土地法 第 232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4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0 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6-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1-3、12-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20、7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
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
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
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
不在此限。故因法院執行拍賣農地而喪失該農地之所有權,自無法將該農
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而不符合前述之規定。是稅捐機關因逾期仍未回復該
農地之所有權登記,乃分別核定應納贈與稅額,揆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第 2  項等規定,並無
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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