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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二期 第 619-6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8 條
教師法 第 16、19、22、32 條
旨:
本件原告申訴請求救濟之事項,業經申訴評議決定為原告有利之決定,並
無不利之部分;其再申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再申訴決定駁回原告之再申
訴,其理由雖與本判決稍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原告猶訴
請撤銷再申訴評議及申訴評議不利原告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
告備位聲明第 2  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薪級改核定為 475  元,並追溯
至原告申請之日生效,且補發各項差額(月支薪額、學術研究費、考績獎
金、年終工作獎金、公保、退撫基金等)」。因申訴決定已就此為原則性
之決定,被告應遵循其意旨另為適當之處置,已如前述,則原告提起本件
課予義務訴訟,揆諸首揭規定,亦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原告併請求補發各項薪津費用之差額部分,其性質為一般給
付訴訟,因公立學校教師新敘薪級後薪資差額之補發,應先經主管機關核
敘處分後,始得為之,已如前述。本件被告既尚未改敘原告之薪級,則原
告逕行請求被告給付前述薪級調整之差額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裁判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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