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購進
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 33 條所列之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
稅額。又稅務案件因具有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及大量性行政之
事物本質,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容有困難;是為貫徹課
稅公平原則,應認屬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
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是營業人有進貨事實,未依規定取得合
法憑證,卻取具非交易對象所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該項憑證即非原始憑
證,依該款規定,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