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關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行清算,未以章程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於 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 事為清算人。又報請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應以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 準。如公司發生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復仍以負責人名義 繼續對外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者,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難以該公司之 負責人業已變更,而對抗第三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