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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8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7 條
水利法 第 63-3、93-2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29 條
旨:
人民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須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實體上有據以請求之公法上
原因或契約關係存在,且行政機關有給付義務之違反,而損害人民之利益
情事,係以人民有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為前提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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