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地政士因業務上偽造文書犯罪行為,受刑之裁判確定者,依地政士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地政士之證書,然在主管機關未為撤銷地 政士證書前,尚不能否認地政士之資格及依此資格充任之代理行為。至地 政士姓名有所變更,依法未於 30 日內申報備查者,固得依同法第 44 條 規定,報請地政士登記之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懲戒委員會懲戒之,惟其地政 士之資格並未喪,自得代理其當事人申請登記,其效力不因代理人已更名 ,仍未向主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而生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