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71-374 頁
書面之行政處分未送達於應送達之人,僅是對該應受送達之人相對未發生 效力,並非自始、當然、確定的絕對無效。是書面行政處分縱尚未對應送 達之當事人為送達而未相對發生外部效力,但對已知悉該行政處分之利害 關係人仍屬有效,對已收受該行政處分之其他機關亦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