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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2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36-137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6 條
電信法 第 41、43 條
旨: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
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
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
損害。至於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
保護範圍。因此,當事人於法規修正時,尚不符合申請核發資格證之要件,雖如繼續
工作滿五年且該辦法未修正時,可申請核發,然此純屬欠缺信賴要件之期待,不在信
賴保護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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