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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401-4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34、3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18、5、9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7 條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6 條
土地稅法 第 33、39-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旨:
本件就訴外人所有系爭土地拍賣而言,居於債權人地位之原告,於系爭土
地拍賣課徵土地增值稅,雖影響債權受分配之金額,惟此僅屬經濟上之利
害關係,並非法律上之利益,且「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之規定,合於
該條所定免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本無待人民之申請。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並非關於發生免稅效果之規定。抵押權人(債權人)
代位債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僅在促使稅捐稽徵機關注意,不得
對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已,並非代位債務人行使要求免稅之權利,不生
可否行使代位權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 80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
會議決議參照),足見原告並無請求被告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公法上權利。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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