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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14-1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36、4、43、5、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79 條
民法 第 334、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36、19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5、19、32、33、35、51 條
旨:
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可以增加公司之人事費用,投保勞保則關乎員工權益
,而代償或代墊所任職公司之費用又達數百萬元之鉅,自應有會算或會帳
之證明,而原告卻提不出有陳○○署名之證明,凡此皆屬例外之情形,按
主張例外情形之人自應負舉證之責,此無關乎協力義務,或是否由該義務
擴張導出舉證責任之倒置之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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