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14-155 頁
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可以增加公司之人事費用,投保勞保則關乎員工權益 ,而代償或代墊所任職公司之費用又達數百萬元之鉅,自應有會算或會帳 之證明,而原告卻提不出有陳○○署名之證明,凡此皆屬例外之情形,按 主張例外情形之人自應負舉證之責,此無關乎協力義務,或是否由該義務 擴張導出舉證責任之倒置之問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