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之異議 決定,應相當於訴願決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對該異議決定不服,應 認其履踐聲明異議程序後,即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而得直接提起行政訴 訟救濟。至於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雖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惟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有不服,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 明異議,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送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 議決定,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