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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3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75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32、9 條
水利法 第 72、78、78、78-1、83 條
旨:
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之異議
決定,應相當於訴願決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對該異議決定不服,應
認其履踐聲明異議程序後,即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而得直接提起行政訴
訟救濟。至於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雖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惟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有不服,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
明異議,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送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
議決定,始為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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