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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2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公司法 第 10、12、26-1、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49 條
旨:
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
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
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
或未將銷售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
格核定其銷貨價格。本漸雖原告主張其僅係文教基金會指定代表行使職務
之人,然以該次股果會係進行董事選舉,文教基金會在尚未當選之際,並
無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指定自然人行使職務之問題,故原告此部分
主張即無可採。公司於股東會後,以該股東會議事錄而為公司登記,董事
名單中董事姓名均列原告,且於董事、監察人名單下方,加註原告所代表
法人名稱等情,有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在卷
可憑,被告另向經濟部商業司函查,亦認原告係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以文教基金會代表人身分當選公司董事,有經濟部商業司 97 年
5 月 30 日經商一字第 09702067970  號函在卷可稽,是以原告主張其並
無以文教基金會代表人名義當選為公司董事,與股東會議事錄當選名單之
記載即有未合,尚難憑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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