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原告係國軍約聘人員,自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服務,已有十二餘年,原服
務單位經裁撤後,調職至新單位即被奉上級單位令解聘,原告顯未獲派新
職,是原告因國軍業務緊縮及精簡人力,因而離職,當屬可信。又此情形
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所規定,因業務緊縮時,雇主預告勞
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之規定,屬該法
所稱非自願離職。衡諸經驗法則,於政府機關任職,其職務、待遇及相關
福利相對穩定,又原告時值中年,另謀他職不易,雖有裁撤單位之優惠退
離作業規定,權衡得失,除非人生另有其他規劃或特別考量,一般人應意
願留職甚於優退,是原告主張其並非自上開單位自願離職,係不得已配合
國防部優退政策,應可採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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