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77-285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 其中第 1 至第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 規定。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如同寫在額 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 分為無效。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